浙江金华一丈夫9个月内17次给小三转账6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近期,金华市婺城区的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公告。在这份公告中,提及了丈夫小胡在短短9个月的时间里,对第三者黄某进行了17次共计超过6万元的转账,其中包含三次5200元和一次520元。当妻子小徐察觉到这一情况后,尽管她多次尝试索回款项却未能成功,最终她选择了将丈夫黄某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婺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黄某必须全额退还所转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书透露,2015年,小徐与小胡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到了2024年下半年,被告黄某与小胡相识,并逐渐演变成了一段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在男女关系维持期间,小胡通过微信向黄某进行了多次转账,累计金额达到了67507元。首次转账发生在2024年7月6日,金额为10000元。随后,在接下来的9个月里,小胡又分16次进行了转账,每次转账的金额各不相同,其中有三次转账金额为5200元,还有一次转账金额为520元。
黄某之后,分五次将款项退还给小胡,总计金额达到2914元;在这之中,2024年七夕节期间,黄某曾单次转账520元。
小徐提出诉讼,指出在两被告的婚外情期间,黄某多次向小胡索要钱财,而小胡则隐瞒了这一情况,多次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资金赠送给黄某。小徐多次催促索回这些款项,但均未成功,因此将此事诉诸法院。
两名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指出,家庭需培育良好的家风,倡导家庭美德,强化家庭文明的建设。夫妻双方应彼此忠诚,相互尊敬,给予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小胡在和小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黄某发展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此过程中,小胡多次向黄某进行转账,其中包括多笔金额较大或具有特殊性质的转账。在扣除黄某转给小胡的款项后,剩余的差额为64593元,这一金额应当被认定为小胡赠与给黄某的相应财产。
夫妻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小胡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还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以及社会公德,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被视为无效,黄某有责任退还所收赠款项。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小胡向被告黄某赠予的64593元款项无效;被告黄某需将这64593元归还给原告小徐,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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