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西路街道某小区业主违规养鸽,执法队员依法处理
近日,天目西路街道某小区居民向社区城管工作室反映:小区内某位业主违规饲养信鸽,导致鸽粪散落,异味弥漫,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期望能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接到消息后,执法队员立即赶往小区进行查看,发现居民楼靠北的外墙上,确实搭建了一个类似于防盗窗大小的铁制鸽笼。鸽笼搭建于外墙高处,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对居民生活构成了潜在威胁。

针对此情况,执法队员立即与涉事业主取得联系,上门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业主在鸽笼里饲养了近十只鸽子。
经确认,该业主未取得信鸽协会的相关证件,搭建的鸽笼也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队员明确指出了其搭建的鸽笼属违法建筑,饲养鸽子则属于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随后,执法队员现场对鸽笼尺寸进行了测量,并制作了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求业主停止饲养家禽家畜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6月底,该业主开始逐步拆除窗外的鸽笼,并停止了饲养鸽子的行为。9月初,执法中队向业主出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9月底,随着最后一部分鸽笼的彻底拆除,小区内终于恢复了往日的宁静与整洁。

下一步,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强与社区居委、物业的协作,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违法违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快速解决,为居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和谐的社区环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饲养信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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