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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公示,涉及 15 条细则

时间:2024-10-04 22:01作者:admin分类:身边关注浏览:489评论:0

近日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发布了《马鞍山市城区住宅房屋征收(搬迁)

货币化安置(房票)实施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共涉及15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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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拓宽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搬迁)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2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房票安置概念】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搬迁)人按照产权调换面积,将被征收(搬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自行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安置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搬迁)新启动项目。

第三条【房票释义及制作】

房票是在住宅被征收(搬迁)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部门出具给住宅被征收(搬迁)人用于购置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制作。

第四条【房票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应安置面积×(1+奖励系数)-应由被征收(搬迁)人承担的增购房屋面积费用【征迁资金由载体单位自行保障的项目,奖励系数由各载体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0.2;征迁资金部分或全部由市财政保障的项目,奖励系数范围为0-0.2】。

应安置面积参照20号文、58号令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搬迁)房屋装饰装修、搬迁、搬迁奖励、过渡费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五条【操作程序】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搬迁)人与区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需经征地主体批准,区征收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计算房票金额并出具房票。

(二)被征收(搬迁)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搬迁)人自主选择新建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征收部门根据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经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名盖章后的“房票”,据实将房票安置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条【购房超市】

市住建局组织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搭建“购房超市”,凡凭房票在购房超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征迁户,开发企业要积极给予优惠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第七条【房票使用】

房票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区范围内纳入“购房超市”的可售新建商品住房,原则上是已领取《商品房现售许可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房票款项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搬迁)人,仅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结算凭证。

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搬迁)人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协商。

购房人使用房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总金额的80%。

如购房款高于房票金额的,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支付;若购房款低于房票金额的,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差额部分待被征收(搬迁)人完成购房程序后,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不超过房票金额20%的限额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购房的资金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实行实名制】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住宅被征收(搬迁)人或应安置人员,不得买卖、抵质押、套现,除配偶、父母、子女及本人外不得赠与使用,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叠加使用。

第九条【房票有效期】

房票出具之日起,超过 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搬迁)人安置方式按照20号文、58号令货币化补偿规定执行。在房票有效期内经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同意后被征收搬迁人可申请续期1次,续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房票安置过渡期】

被征收(搬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税收减免】

被征收(搬迁)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金额部分,按章纳税。

第十二条【纳入成本】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实际发生资金经审计后纳入项目征收(搬迁)成本。

第十三条【教育保障】

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发放后,保留户籍在原地的被征收人子女,在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资格一定期限,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有关罚则】

各相关区(园区)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被征收(搬迁)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哄抬房价,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有效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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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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