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2025年施行,加强企业能力建设与知识产权服务
新华社于 3 月 19 日在北京发布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此前签署了国务院令,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公布。该规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规定》总计 18 条,主要涵盖了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强化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需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国外知识产权信息的查询服务以及预警工作。同时,要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指导工作机构,并完善相关工作规程,从而为纠纷处理提供应对指导以及维权援助。同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也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其中。要加强律师事务所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从而为公民和组织提供高效且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同时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一是增强法治意识,要求企业做到这一点。二是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这也是企业需要做的。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企业要重视这方面。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企业需积极行动。五是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需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展开工作。一方面,面向企业进行宣传和培训,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向企业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与做法;另一方面,要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并且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的保险业务。

一是明确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需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规定来办理。二是规定向境外提供证据或材料时,要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强调若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就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四是进行反制以应对不公平待遇。如果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能够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倘若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和打压,并且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光明日报》(2025年03月20日 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