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在延安时期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与实践经验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重要路线。它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根本工作路线。其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坚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一直以来的做法和重要经验。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一直将党的群众路线放在核心地位,从人民的需求出发,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要考量。党的坚强领导下,13 年时间很短。边区政府在这期间高效地出台了 1000 多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纲领性文件。边区政府逐步构建起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建设实践一直深入地贯彻群众路线。法治建设实践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权利。法治建设实践赢得了边区人民的广泛认可和坚定支持。这对巩固根据地和红色政权起到了作用,为夺取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并且也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

在立法这个环节,党的政策起到了指引作用,为边区立法明确了前进的方向。在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具有纲领性的文件。其中,《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把边区政权的三三制原则确定了下来,并且依据这一原则,选举出了边区参议会议员和边区政府委员,在 1942 年完成了乡选举这一工作。随后,三三制原则在其他抗日根据地被实行,这对广泛动员群众以及推动抗战胜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为边区立法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党深入地进行组织动员群众的工作,一直坚持扎根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实践路线。1937 年,边区政府成立之后,立刻领导所辖的各县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普选活动。党的立法过程广泛地吸纳了群众的意见。边区政府在制定每一项法律法规之前,都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工作。同时,还广泛征求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当参议会集体中大多数人都表示同意时,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够得以颁布并执行。
陕甘宁边区的立法实践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毛泽东曾有指出,对于人民权利而言,应当规定所有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以及工人、农民,他们拥有同等的人权、财权,还有选举权以及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768 页)边区参议会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当作立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同时,以法律形式通过《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确认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这些条例成为边区政府保障民主的准绳。林伯渠 1941 年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里强调。要保护各个革命阶级的利益。还要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在法律面前那种虚伪的平等。用真正的、实质的平等来代替它。
在边区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党具有创造性地将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紧密地融合在了一起,并且推行了就地审判以及巡回审判等方式,这些方式生动地体现了司法为民这一根本宗旨。1944 年,习仲勋提出,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把自己的屁股端正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能充当“官”和“老爷”,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马锡五审判方式”切实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一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可称得上是党领导下司法守正创新的重要范例。他在延安大学作报告时,把这一审判方式精炼地概括为“就地进行审判,不局限于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联系群众,妥善解决问题”。1943 年的“封捧儿婚姻案”便是这一审判方式的鲜活实践。这些例子充分证明,司法工作如果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并与人民群众相联系来进行,那么就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也能够获得无穷的力量。
陕甘宁边区为达成司法服务的普惠性目标,坚持“构建便于人民的司法制度”。明确规定在处理与接收案件时,一切都应以便利人民为主,减少对形式的拘泥。这样做畅通了群众的诉讼渠道,能够有效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民诉条例草案》的第十二条以及《刑诉条例草案》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口头诉讼具备合法效力。这样一来,人民能够口述自身的案情,而由法院负责制作相关笔录。通过这种方式,免除了被代写诉状的人可能面临勒索的风险。这些规定有效减免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民间调解在确定名分、制止纷争以及事情与人心双方面解决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边区民间习惯是通过宗族、邻里、乡里来调解纠纷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党的领导下,边区政府在不断推进立法的同时,还积极去探寻司法变通的办法,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以及实施,并且倡导“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1941 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乡政府的领导之下,由乡长、自卫军连长以及乡锄奸主任共同组织调解委员会。并且,各个行政村可以由人民自己去选举人民仲裁员和人民检察员,这些人员会参与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中进行调解工作。这一举措清晰地明确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实施主体。边区政府接着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从而强化了调解工作的制度性与程序性。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得到推广且不断深化,调解组织网络变得越来越密、越来越牢,在解决边区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边区法治化进程得以推进,是因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得到了提升。党把法治教育当作重要的着手点,将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功能充分发挥了出来。并且,鉴于边区人民的受教育状况,把法治教育融合到了文化教育里面,达成了识字与懂法的双重目的。此外,各级党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如报纸、画报、戏剧、快板、歌谣等。这些形式将难懂的法律语言转化为群众喜欢且容易理解的表达,以此向群众传递法治信息。比如,有宣传土地法的《咱们村来了土改工作队》这样的歌谣,还有宣传婚姻法的《反对旧婚姻》等歌谣,它们都深入群众心中,并且广泛流传。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将群众路线贯彻到具体工作之中。同时,要坚持从严治党,持续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积极响应群众呼声惩治腐败,选拔符合人民要求且能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毛泽东曾指出,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起着决定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着伟大的革命斗争。如果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就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26 页)1937 年,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党中央和中央军委进行了慎重且周密的讨论,随后批准了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执行死刑的判决。党的领导下,边区先后颁布了《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以及《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并且,《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清晰地规定“共产党员若有犯法行为,需从重治罪”,以此将从严治党的司法原则确立了起来。
然而,仅靠惩戒无法完全保障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所以,陕甘宁边区一直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深入的教育工作。通过开办司法训练班(党校及党的训练班)、行政训练班、群众工作训练班等这些方式,促使干部系统地学习边区的重要法律法规,持续增强党员干部对群众的尊重以及服务意识。毛泽东在《农村调查》里要求干部们要“甘当小学生”,要在革命实践中“清洗自己的污浊”。同时,他提出必须在党内开展民主生活方面的教育。秉持着这样的理念,党引领边区政府与参议会持续探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先是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接着又拓展到辅助行政机关监督,不断地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当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人民拥有用任何方式去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边区贸易局有一位副局长,名叫肖玉璧,他是张家畔税务局长,因私自把边区极为稀少的食油和面粉卖给了国民党破坏队,被群众检举并告发,最终被判处了死刑。在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体系里,党一直保持着聆听群众声音的态度,端正着工作态度,对工作作风进行着改进。在边区的 13 年期间,林伯渠一共收到了一百多封检举控告材料,他全都亲自去回应,亲自去解决,并且亲自去反馈,这充分体现了党对群众意见的重视以及对干部队伍的严格要求。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23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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