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投资者买公募两年亏30万诉银行,二审结果反转
红星资本局于6月1日发布消息,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终审判决民事文件透露,一位已逾八旬的投资者于2021年投入105万元资金购买了一款公募基金,然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其投资亏损达到了约30万元,因此该投资者将相关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诉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图为博时基金LOGO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该案件历经两次审判,在一审中,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的比例,裁定银行需承担70%的损失赔偿,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在二审中,法院指出投资者是自行决定购买涉案理财产品的,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和变化,银行已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观察到,涉案的理财产品隶属于博时基金公司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基金。该基金于2021年1月21日正式成立,在发行过程中成功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的认购,从而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图为二审判决书截图
老人买基金亏损30万状告银行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提及,原告赵某,男性,1937年诞生,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在一审审理中,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代销银行,即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称“某中石化支行”或“代销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利用某银行APP成功购买了“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理财产品,该基金代码为010902,投资金额总计105万元。
2021年1月18日,赵某的账户中,有105万元被划拨至了涉案基金专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到了2023年4月27日,赵某对这笔理财产品进行了赎回,到账金额大约是75.03万元,而亏损的金额则达到了约29.97万元。
赵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9.97万元,同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大约13.43万元,并请求某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所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量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首先,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责任;其次,赵某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进行分摊。
首先,在本案中,某中石化支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的机构,有责任向赵某详尽阐述该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然而,某中石化支行和某广州分行提供的基金申购流程演示视频是在事后制作的,并非赵某实际申购时的操作记录。这一视频无法充分证明某中石化支行已对赵某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提示和产品介绍。因此,法院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能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对赵某因投资该理财产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此前频繁购置理财产品,显然是一位拥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然而,尽管赵某曾多次有机会弥补亏损,他却未能及时进行赎回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损失进一步扩大,赵某对此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双方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一审法院判定中石化支行需按照七成比例对赵某遭受的20.98万元损失及其利息进行赔偿。至于赵某要求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认可。
代销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决定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之处,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因此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或作出相应的改判。
该行在上诉中提出三点事实与理由。首先,赵某是通过某银行APP独立完成基金购买的,该行的网络销售流程严格遵守了适当性原则;其次,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该行已全面执行了适当性职责,赵某所购基金与他的风险评估等级相吻合,因此投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再者,赵某的财产损失与该行并无直接联系,他在购买基金后多个时段都有机会赎回,然而他仍选择持有,最终导致了损失的最大化。
赵某在答辩中提到,鉴于他已年过八旬,认知与操作能力受限,难以独立执行繁复的基金认购流程,故所有相关操作均是在该银行贵宾厅,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完成的。赵某坦言,他的风险承受力不强。尽管他曾经多次购买理财产品,但大部分都是保本型的。此外,他缺乏赎回基金所需的相应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因此,在基金净值处于低位时进行赎回并非他的初衷。
在二审阶段,争论的焦点仍旧集中在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已经尽到了适当的义务,以及该行对于赵某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两方面的问题上。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方,已确认涉案理财产品为中风险等级。赵某在购买该基金产品之前,已多次进行风险评估,并具备投资从低风险到中高风险产品的资格。这表明某中石化支行已对赵某的风险认知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进行了评估。赵某对这款理财产品持有明确的投资意愿,同时,银行在销售过程中亦采取了额外的风险警示措施,因此,应当认定银行已就涉案理财产品全面执行了风险提示职责。
二审法院指出,赵某亏损的直接源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变动和波动,非银行销售不当所致。考虑到赵某自主选购涉案理财产品、其投资背景和应尽的谨慎责任,以及某中石化支行已充分执行了适当性和风险告知的职责,依据“买者自担风险,卖者尽到责任”的原则,涉案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理应由赵某个人承担。
针对此情况,二审法院作出裁决,取消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同时驳回了上诉人赵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案涉产品曾为百亿爆款基金
成立至今规模缩水近七成
根据上述判决书内容,涉案的理财产品是博时基金公司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型基金,该基金设立于2021年1月21日,并被归类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资料表明,在发行阶段,该基金堪称热销产品,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的追捧。据公告披露,该基金累计筹集的资金总额高达118.93亿元,认购投资者数量超过20万户。在此期间,负责管理该基金的陈鹏扬迅速崛起,成为管理资产规模突破百亿元的基金经理。
红星资本局观察到,在2022年10月,该基金自设立至今不足两年,却已亏损约三成,这一情况一度引发了基民的不满和抱怨。此外,有投资者指出,基金经理陈鹏扬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管理的基金产品竟达十只之众,呈现出一种“一拖多”的现象。
陈鹏扬与郭康斌共同担任该基金的管理者。陈鹏扬在证券行业拥有超过16年的工作经验,目前担任博时基金权益投资二部的投资总监以及基金经理职位。
天天基金APP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本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型基金的总体规模降至37.46亿元,与成立之初相比,规模减少了近三分之二。到了5月30日,该基金A类份额的单位净值最新为0.6960元,自基金设立以来,累计亏损达到了30.40%。

截至5月30日,该基金A类份额的最新单位净值显示为0.6960,自基金设立以来,累计亏损达到了30.40%,这一信息来源于天天基金APP的截图。
公开信息显示,博时基金创设于1998年7月,位列公募基金“老五家”之列。该基金拥有6位股东,其中招商证券(代码:600999.SH;6099.HK)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49%。根据Wind数据,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博时基金负责管理387只公募基金,总资产管理规模高达10691.9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