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贵阳中院二审公开审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事故细节曝光
2024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中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由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为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驾驶人身份。当日1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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