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乱象频发,5月1日施行的解释剑指消费痛点

在消费领域,预付消费模式已经成为常态,无论是健身、美容还是教育培训、会员服务,消费者常被商家的“充值优惠”和“套餐折扣”所吸引,先行支付一定费用,期望获得后续的持续服务。但伴随预付消费的广泛流行,充卡便捷而退卡困难、商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甚至有商家卷款潜逃等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损害。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针对消费者长期面临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以及“退费难”等问题,直击消费痛点,全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单方改变地点
消费者何时可解除合同
张青(化名)住在重庆,他无奈地表示,自己曾在一家瑜伽馆办理了会员卡,但上课次数寥寥无几,那家店便突然关门大吉,而店老板也失去了联系。众多老会员预付的金额动辄数万元,他们在向商家索要退款时,却被告知商家“资金链断裂”,无法进行退款操作。
这并非孤立现象。在近些年里,预付消费领域里“卷款消失”的事件屡见不鲜,给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可观的财产损失。众多早教中心、健身中心和瑜伽馆都出现了“卷款消失”的情况,这其中甚至包括了金宝贝、梵音瑜伽等知名连锁品牌。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举办的“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中披露了一组数据:2024年2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整理12345市民的投诉举报信息时发现,2023年该辖区涉及预付费问题的投诉高达69734条,这一数字是2022年的三倍之多。这些投诉主要涉及部分健身房、美容美发店以及培训机构,它们在收取消费者预付费后突然关门消失,导致消费者无法追回预付资金,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携款潜逃”现象,《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若停止经营,既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故意拒绝处理消费者退款申请,即构成欺诈,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若涉嫌触犯刑法,则应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以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举旨在通过严厉追究责任,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
陈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时透露,该《解释》的第四条至第六条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不仅对直接签约的经营者进行了规范,还针对那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的经营者、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方与被特许方、以及特定情况下场地出租者的责任承担,提出了具体规定。
过去,许多顾客曾在公司周边办理过卡片,但不幸的是,商家搬迁使得这些卡片不得不被废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前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不仅发布了《解释》,还披露了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若干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例特别引人注目:2020年4月3日,黄某与重庆的一家公司达成了一项为期一年的舞蹈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时间从2020年4月19日开始,至2021年4月18日结束。黄某在当天一次性支付了3000元的培训费用。黄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直至2020年6月21日,随后,该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通知,宣布停止教学活动。同时,要求学员在6月30日之前挑选新的培训地点。此外,该中心还明确表示,若因学员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培训,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学员亦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或提出索赔要求。黄某觉得新选定的培训地点距离他的住所较远,这样的距离使得合同的目标难以达成,因此他决定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索回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审理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商家若采用预收款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依照约定执行。若未按约定执行,商家需依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黄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然而,公司单方面变更了培训地点,这一行为导致黄某在时间和交通上承受了额外负担。因此,黄某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在附近进行培训,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基于此,法院同意了黄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裁决公司应退还黄某培训费用2473.97元。
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指出,若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导致消费者遭遇显著不便,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经营场所变更导致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遭遇显著不便、合同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转交给第三方、销售不限次数的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多种情形下,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若消费者因健康等个人客观因素,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得极不公平,消费者同样有权依法终止合同。
苟博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法治日报》的律师专家库成员,他指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所谓的“履约不便”会涉及到原、新地点的交通时间和费用等多个方面。在本案中,由于地址变更,消费者在途中的时间和交通费用显著增加,这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按时上课,也无法按照原先的计划继续接受服务,从而形成了履约的障碍。预付式消费模式对持续性和稳定性有着严格的要求,而迁址行为则损害了这一基础,因此被判定为严重违约。《解释》中明确指出,预付式消费若不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迁址行为即被视为根本违约。
明确七种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预付消费模式下的“霸王条款”同样让消费者感到困扰,诸如不退款、不补卡、转卡受限等问题条款广泛存在。在预付消费活动中,消费者若因个人或商家原因需申请退款或转卡,常常遭遇重重困难。商家以各种借口拒绝退款或收取高额手续费,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解释》第九章明确指出,诸如拒绝退款、遗失卡片不予补发、限制卡片转移等所谓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对于合同中关于仲裁的条款,若仲裁机构的最低收费标准远超消费者所缴纳的预付款,从而阻碍消费者获得应有的权利救济,《解释》进一步规定,若此类“霸王条款”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不合理增加,则其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无效。
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涉及预付消费的合同争议案件时,采纳了近期生效的《解释》。
2023年3月,滕某与一家体育机构签订了私人教练健身合同并支付了费用,然而课程尚未全部完成,私人教练便离职了。在此情况下,滕某要求退还部分费用,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而此时该公司已经完成了注销手续。因此,滕某将公司的股东王某告上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声称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让王某负责退还费用及相应的利息。而王某则辩称,合同已经到期,是由于滕某没有按时完成消费,因此不应该退还费用。朝阳区法院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解释》规定,宣布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未完成部分将自动失效”“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可退还,亦不能用于抵扣其他消费,且该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同时,法院还判定,由于某体育公司停业注销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滕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而王某作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清算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健身服务合同终止,王某需向滕某支付剩余课时费用1224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目前,这一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陈磊强调,尽管《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所规定,但具体内容尚显不足。《解释》则对“霸王条款”的无效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具体列出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七种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无效情形,从而显著缩小了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
退卡时应按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常常会被商家提供的各种优惠所吸引,诸如购买十节课赠送两节课、购买越多赠送越多等。然而,当消费者需要申请退款时,商家通常会要求按照原价进行计算,将之前的消费抵扣后再进行退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解释》均对此类情况予以回应。
2023年7月2日,张某与一家健身机构签订了《健身入会申请表》,购买了50次卡,支付了2000元费用,卡内额外赠送了10次服务,双方约定“不退不换”。然而,当年8月,该健身机构突然停止了服务,张某只使用了12次,剩余48次服务尚未使用。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1600元的剩余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健身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终止服务构成违约行为。双方原先商定提供50次服务并额外赠送10次,2000元的会费应当对应60次的服务。在违约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时的标准,因此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需退还张某剩余的1600元费用[即2000元乘以(48/60)的结果]。
最高法强调,此案例具有示范性,因为当商家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时,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中规定的优惠条款来结算已提供服务费用,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促使商家恪守合同、诚信经营。具体来说,在确定已提供服务费用时,若不考虑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条款,将商家赠送的服务排除在商家义务之外,会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费用,从而减少应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使得商家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时更大的利益,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陈磊强调,《解释》中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款”的规定,这一规则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后悔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思考的空间,有助于避免因冲动消费或受到高压营销影响而做出的非理性选择,同时也弥补了线下预付式消费在“后悔权”方面的不足。
陈磊进一步强调,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优化。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常掌握着消费记录、余额等关键信息。根据司法解释,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有权采纳消费者的诉求。这实际上实现了举证责任的转移,有效缓解了司法实践中证据主要集中于经营者手中的难题,并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压力。
为应对“职业闭店人”提供法律武器
“职业闭店人”的出现,让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更加复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曹健曾经提到,“职业闭店”这一概念原本指的是企业运营周期的正常终结,或者是针对企业经营失利时的管理需求,它最初是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被提及的。但是,现在有些人开始关注预付式消费市场,这个领域的“职业闭店”现象日益增多,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王某曾是某公司旗下瑜伽馆的充值会员,在店铺关闭之际,他尚有8260元余额未使用。刘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唯一的股东。薛某在朋友圈频繁发布“高价收购经营不善的店铺会员”“协助减少债务负担”“唤醒沉睡客户”等广告,并宣称自己提供此类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到了2023年9月13日,刘某将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给了薛某。次日,薛某将登记信息更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到了2023年9月28日,薛某提出了注销某公司的申请。注销所需材料表明,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然而,涉及到的瑜伽店会员大约有200名,同时还有大约40万元的预付款尚未被消费。薛某声称已经将这些会员转移给了另一家美发店,但王某拒绝前往该美发店消费,因此他起诉薛某,要求返还剩余的预付款8260元。
审理法院指出,薛某通过“闭店”手段谋取私利,身为公司唯一股东,他在清楚有众多会员债权尚未清算的情况下,仍发布了一份声称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公司注销申请,这种行为构成了未依法进行清算,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使其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王某因该行为无法在正当的清算流程中提出债权申请,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偿还,因此王某有权利要求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薛某需退还王某未消费的金额共计8260元。
苟博程向记者透露,一旦消费者不幸遇到所谓的“职业闭店人”,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首先,责任主体不明确,这些职业闭店人常常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转让来规避债务;其次,证据搜集相当困难,因为他们的操作手法非常隐蔽,消费者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
陈磊强调,《解释》虽未明言“职业闭店人”,然而其中某些条款实际上为打击此类恶劣行为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通过多项规定拓宽了责任主体的涵盖范围,比如,明确规定以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授权方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在特定情境下,责任还被扩展至特许经营的授权者;同时,规定了场地出租方如未履行审核职责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并对未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包括股东、董事等)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陈磊指出,这些规定有助于打破空壳公司的限制,对更广泛的关联方进行责任追究。此外,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恶意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具体规定,若商家在收取预付款后停止营业,既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款项,且故意规避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实施惩罚性赔偿。
要彻底解决这一乱象,必须依靠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提升对企业非正常变更、注销行为的监控和预警能力,同时,在刑事领域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更严厉的打击。陈磊如是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