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新规: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强化公益属性
并且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政策。其中提到,教育教学活动不能被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不能被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能被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原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对教育收费管理进行规范,强化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推动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在将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民办义务教育的收费依据是《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如果民办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相符,那么就以本通知的规定作为标准。
(一)学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不向城乡学生收取学费,还免费提供教科书,并且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由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依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以及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依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并拟定方案,经过听证等规定程序之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学校会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地确定学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存在不同情况。对于学费,依据不同的办学性质和办学形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可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而普通高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话,必须要经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之后才能够开展。公办普通高中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教育部门会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进行合理确定。
(二)住宿费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之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执行。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来合理确定住宿费标准。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住宿费有含水电费和不含水电费这两种收费方式。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关规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非营利以及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之后,按照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者生活相关联的服务,并且这些服务是由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然后学校会收取相应的费用。代收费指的是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情况下,学校按照规定引入第三方,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然后为相关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在制定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能增设收费项目,可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减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不可以在省或地方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之外增设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以及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如果国家和省已经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就按照规定标准来执行;倘若国家和省没有规定,那么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与教育部门一同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制定。而对于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
(四)省属中学收费政策
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也是参照所在地市的要求来执行的。
中央驻粤的单位在广州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按省属中学收费政策来管理,在其他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则依据属地管理政策执行;部属单位在广州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参照省属中学收费政策管理,在其他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参照属地管理政策执行;省属单位在广州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参照省属中学收费政策管理,在其他地区的附属公办中学收费参照属地管理政策执行。
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一)加强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调整工作,也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并且,无论是制定还是调整,都应依法依规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普通高中收费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的学费标准通常执行三年之后才可以进行调整。如果是降低学费标准,那么可以缩短调整的年限。学校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需要开展成本核算。要统筹考虑生均培养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方案。之后还应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学校集体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告,之后方可执行。民办学校需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各项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同时,也要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这样做是为了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他们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
公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来收取;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可以按学期或者学年来收取,并且不能跨学期或者学年收取。学校要是提高学费标准的话,就会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这个原则,仅仅局限于起始年级(也就是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而老生的收费标准是不会进行调整的。学校把学费标准降低了。新生会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则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的那个标准来执行。插班生或者休学期满后继续学习的学生,会按照随读年级的标准收取学费,并且不能重复收费。在同一所学校的同一年级中,学生不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学费不能实行分段收费的政策。严禁以其他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在住宿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学校的住宿费标准需要保持一致。如果住宿条件没有出现明显的改善,就不可以调高住宿费标准。而那些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其收费标准应该明显低于全寄宿的收费标准。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以及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过程中获取差价,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返还款,严禁学校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以家长学校的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以班委的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以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的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校内学生宿舍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也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同样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并且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学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后,会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于这些活动中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能够依据自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同时,不可以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活动。并且,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适当地给予减免收费的待遇。
(三)严格执行有关退费政策规定
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或者经批准转学等情况时,学校通常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导致受教育者退学的话,办学单位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并且,如果这种行为给学生造成了损失,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后没有入读的情况,学校应当退还所缴纳的学费以及住宿费的 90%。如果是按学年收费的,那么应当退还 95%。
学生在校期间,若经批准转学、休学、中途退宿、退学,或者中途死亡,又或者因其他情形而提前结束学业,那么学费和住宿费需按照学生实际在校的时间进行清退。倘若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就按照一个月来计算。对于按学期收费的情况,其清退标准为每学期收费标准除以 5 再乘以(5 减去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对于按学年收费的情况,其清退标准为每学年收费标准除以 10 再乘以(10 减去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四)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会利用网络、公示栏、公示墙以及校园网等多种形式,把教育收费项目(涵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依照规定在招生报名之前主动向学生及家长以及社会进行公开,并且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进行载明。学校应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等情况予以鼓励公布。公布方式可以是每学期或每月通过门户网站,也可以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还可以是通过家长群等。这样能让家长和学生了解相关情况。
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来执行,不可以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去收取其他任何的费用。当收费政策发生变动的时候,学校需要及时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以此来保证公示内容是合法的并且是有效的。
(五)加强收费收入资金管理
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需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而收取代收费时,公办学校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民办学校则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凭证。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三、强化中小学收费行为监督
各地教育部门需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要指导学校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需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息平台,还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于存在乱收费、频繁调价等不良行为的学校,这些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或者引发了重大负面舆情。对于这类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如果情节严重,就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
学校有责任履行教育收费的主体职责,需严格依照教育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来行事,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并且要积极地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四、其他事项
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学校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国际学生的收费政策。
国家和省对中小学教育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财政厅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开展工作。


中小学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及规定
上述收费项目中,若由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那么就属于服务性收费;倘若学校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提供,这种情况就属于代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