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知识产权公司长沙维权遭驳回:商业维权公司无权提起著作权诉讼
沈阳有一家知识产权公司在长沙天心区法院对一家网络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索赔 1 万元。但被告未到庭。不过,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沈阳公司的起诉。原因在于,原告是商业维权公司,并未拥有著作权实体权利,所以没有资格以原告的身份进行维权诉讼。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把这起知识产权起诉维权遭驳回的案件进行了通报。澎湃新闻得知,本案的原告在此之前在全国的多家法院都提起过类似的诉讼,并且曾经获得过胜诉判决以及通过调解达成结案。在今年 2 月,天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后,原告没有选择上诉。

原告在案涉微店中的购买证据 。天心区法院 图
剧本杀著作权人授权知识产权公司维权
杭州某科技公司拥有沉浸式剧本游戏(俗称:剧本杀游戏)《骨语》的著作权。在 2023 年 7 月 6 日这一天,该公司与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署了《授权书》。
杭州公司把《骨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著作权财产权,以独家授权的方式,给予沈阳公司让其行使;在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5 年 7 月 6 日的授权期限内,沈阳公司有权利单独凭借自己的名义去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并且获得赔偿或补偿。
授权书签订之后,沈阳公司察觉到,长沙的某网络公司(也就是以下简称的长沙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传播,并且出售盗版、质量低劣的《骨语》电子版文件。
沈阳公司接着以自身名义,把长沙公司当作被告告到长沙天心区法院,并且提出请求:一是要求被告立刻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总计 10000 元。
庭审中,沈阳公司向法庭表明,它获得了案涉作品的独家授权。然而,它仅仅进行了诉讼维权这一行为,并未对作品进行实际的使用和运营,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在长沙提起起诉之前,沈阳公司以自身名义在广东、四川、重庆等地区的法院进行了数起维权诉讼。并且,它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胜诉的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彭丁云。天心区法院 图
法院:单纯取得著作权维权的权利,不具有原告身份
澎湃新闻得知,被告长沙公司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在此之前,对该公司的文书送达方式是公告送达。在 2025 年 1 月 24 日,天心区法院针对该案采用了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丁云独自进行审理。
天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载明了相关实体权利的授权。该授权使用期为期二年,至本案开庭日已超过一年六个月。原告仅利用案涉作品进行了数起维权,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和运营,也未支付使用费。并且,原告的授权作品清单为部分列举的开放式授权情况等。综合这些因素,可以判断出原告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约定的授权独家使用条款,存在规避只单独授权维权的嫌疑。
原告没有使用运营授权作品的意图,并且实际上也没有进行这样的行为。原告获得授权,仅仅是为了获得维权的权利,也就是程序性权利。因此,原告没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真正获得了著作权人实体权利的授权。这表明原告与案涉纠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权利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所以应该驳回其起诉。
2025 年 2 月 6 日,天心区法院作出裁定。该裁定的内容为驳回原告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之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承办法官彭丁云称,知识产权保护需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高质量”获得“严保护”。然而在著作权领域,普遍存在著作权人授权商业性公司仅进行诉讼维权的情况。这种现象弊端众多,若过分注重商业利益,便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彭丁云认为,这种商业性批量诉讼维权的行为,成为了一种商业策略,同时也成为了一种牟利工具。这种行为会催生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有违法律和道德。要引导或规制这种现象与趋势,需要回归到著作权程序权利依赖并保障实体权利的特质与功能。也就是说,只有当著作权维权诉权与实体性权利一并转移或许可时,这样的维权诉讼才是可取的,才值得鼓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以自己名义起诉的商业性公司与诉争事项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只因为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而驳回了维权商业性公司的起诉,但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其包括诉权等在内的其他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和影响。著作权人仍然可以自行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将实体性权利与维权程序性权利一并实质授予的主体来进行诉讼维权。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能对作品的推广使用起到实质促进作用,能对创作者的创作创新有所帮助,以及能让著作权人财产性权益合法实现等条件,著作权人或者所授权的主体所采取的维权方式,都处于肯定和鼓励的范围之内。”彭丁云说道。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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