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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科技公司盗用作品,版权法如何平衡科技与内容所有者冲突?

时间:2025-05-10 07:00作者:admin分类:大千世界浏览:93评论:0

新兴科技公司希望在现有版权持有者的帮助下开发自己的产品,但这是通过未经授权或未支付相应费用而盗用他人作品来实现的。面对这一史无前例的挑战,版权法律制度难以演变出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这种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更深层次、更持久的矛盾,并非仅仅是科技公司与内容所有者之间的对立,而是内容所有者与其内部员工及供应商之间的矛盾。

在即将到来的转型过程中,版权法将扮演关键角色;然而,我们还需探索其他途径,以找到实现平衡的解决方案。

经过一系列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立法的改革,或许将形成一种新的平衡态势:这种平衡既能够接纳新兴技术,又能够确保版权持有者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数据喂养的合法争议:AI训练的“合理使用”防线能否守住?

版权所有者及其代理机构,诸如《纽约时报》和美国作家协会,已对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指责它们在未征得同意且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其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这些科技公司,如OpenAI和Anthropic,辩称,他们的复制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他们依据这一法律上的抗辩依据,对侵犯版权的指控提出反驳,声称他们所进行的复制是为了创造一种与原复制材料不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产品——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这一行为是必要的。《纽约时报》案件的法官近期驳回了驳回侵权指控的请求,除非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否则此案至少将进入审判和判决的程序。

尽管目前尚无确切结果,但人工智能企业似乎在竞争中占据了优势。科技公司为了研发新产品——即大型语言模型(LLM)——往往会对作品进行部分复制,而这一模型能够生成与输入作品相似的内容。然而,除了极个别与特定输入作品在本质上极其相似的情况之外,这些模型的输出并不会与被复制的作品形成竞争关系,它们更多的是通过将精确的复制品广泛传播。

当然,法院有可能判定,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模型可能对那些与训练它们的作品同属一类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市场造成损害。然而,法院似乎不太可能采取这样的立场。版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阻止现有内容的广泛复制与传播,以确保作者能够从其创作中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将版权法的作用描述为保障现存的书籍不受同类主题新书竞争的影响,或者为那些可能永远都不会被创作出来的作品预留市场空间,这样的说法似乎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透明法案的悖论:未落地的剑,何以斩数据黑箱?

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过程中,关于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合理使用问题尚未得到明确,因此,目前政府所探讨的透明度相关措施尚处于初步阶段。

2024年4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亚当·希夫(D-Calif.)提出了一项名为《2024年生成性人工智能版权披露法案》的法案。此法案规定,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需向版权登记机构提交一份通知,通知中需包含对训练模型所使用的所有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详尽摘要。参议员彼得·韦尔奇(代表佛蒙特州)在2024年11月所提出的《人工智能网络透明度与责任法案》中规定,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需向内容企业公开所有用于训练模型所涉及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目前,这两项法案有望在今年得到重新提交审议。

2025年2月,美国加州的立法机构提出了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者需为训练过程中所采用的每一部作品生成一个“近似内容指纹”。此举旨在让内容社区了解如何运用这一技术来生成指纹,并利用该技术来应对识别需求。

这些措施存在的问题是,它们假定正当的抗辩权已经不再适用。若未经授权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训练也被视为合理使用,那么这些强制公开的要求就变得毫无价值。如此一来,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从而也就没有必要通过强制公开来允许版权持有者提起侵权诉讼。结果,人工智能企业和版权所有者将不得不浪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去构建一个毫无意义的透明机制。

人工智能企业在合理利用方面的抗辩或许会遭遇挫折,然而在此情形下,立法部门有望着手构建一个经过修订的版权体系,旨在协调人工智能开发者与内容拥有者的利益诉求。此举措可借助强制授权的方式实施,正如版权局在2023年发布的《调查通知》中所提及的;亦或通过实施必要的法律调整(例如借鉴美国作家协会提出的反垄断豁免建议),以便内容拥有者得以建立集体权利机构,与人工智能企业进行洽谈,争取到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应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全面使用权。

即便抗辩理由合理,版权持有者若要向人工智能企业提出权利主张,透明度措施或许并非必需。法院与立法机构采纳了可被反驳的假定,即一旦作品在互联网上出现,其被复制的目的便是为了人工智能的训练。对于版权持有者来说,一套既复杂又昂贵的识别系统可能并非主张权利所必需。

AI模仿风格:难以保护的“灵魂指纹”

大众普遍认同,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已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实质上高度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鉴于此,人工智能企业会竭尽全力对其生成内容进行严格筛选,目的在于确保其输出内容不会与现有作品产生重复。

然而,一旦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内容模仿了作者或艺术家的独特风格,那么“实质性相似”这一标准便无法为原作者提供保护。这种情况可能会对他们赖以维生的生计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当竞争对手利用人工智能模型大量制作模仿作品时。此外,将版权保护扩展至可识别的风格在法律上面临诸多难题。

尽管如此,创作者的生计正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立法者有必要考虑出台一项法律,该法律应赋予在世内容创作者对自身可识别风格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拥有控制权,并确保他们能够因这些内容而获得相应的报酬。

OpenAI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着手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寻求解决方案。该公司透露,其最新研发的图像生成软件内置了一种“拒绝功能”,一旦用户尝试模仿在世艺术家的风格进行创作,该功能便会自动启动。然而,这一保护措施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因为用户仍然可以生成涵盖“众多画室风格”的图像。这种情况导致了众多作品对日本动画公司吉卜力工作室(由日本艺术家宫崎骏领导)作品的模仿现象。这就像OpenAI虽不愿生成彼得·保罗·鲁本斯风格的艺术品,却对生成鲁本斯在安特卫普工作室风格的艺术品持开放态度。这一空缺或许正是立法层面需要关注并填补的。

版权悖论:保护AI创作=扼杀人类创作?

在最近作出的泰勒案判决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明确表示,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成为版权保护作品作者的资格。同时,美国版权局在艾伦案及相关版权报告中强调,人类创作者无法对其借助人工智能模型创作的作品提出版权保护的主张。若人工智能模型或其人类使用者均不具备成为受版权法保护作品创作者的资格,此类作品便将纳入公共资源范畴。

_版权悖论:保护AI创作=扼杀人类创作?_版权悖论:保护AI创作=扼杀人类创作?

这种情况带来的后果极为显著。企业将丧失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新闻、音乐、剧本、图片、视频等多种内容的关键驱动力。一旦他们依赖超过“最低限度”的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任何人都能轻易复制这些作品并免费传播。在此情况下,版权对内容创作的激励作用将不复存在,导致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数量减少。

面对这些抉择,内容企业或许会选择在版权局登记其创作,同时却会摒弃所有由人工智能所创造的内容。电影企业能够为融入人工智能特效的作品申请版权,却无法为影片中的人工智能元素单独申请版权。然而,这样的立场无疑会限制能够纳入创意作品范畴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数量。

若内容企业不得不舍弃其作品中超过“基本要求”的人工智能生成部分,那么他们所能获得的版权将极为有限。音乐企业、图书出版社等版权持有者或许会认为,若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这便能有效地防止新兴的商业对手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具有竞争力的音乐和书籍,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实际上,若缺乏版权的保障,那些新兴的竞争者因人工智能创作竞争性作品而激发的积极性将显著降低,毕竟他们从这些作品中所能获得的收益本身就不多。而且,他们所创作的任何热门人工智能作品都将迅速被免费复制并广泛传播。

这只是从短期角度考虑。然而,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那些成熟的内容企业期望能够借助这项技术,以极低的成本制作出高品质的内容。他们必须确保那些由创意作者借助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版权保护。

当然,人工智能模型并不依赖版权激励其创作内容,这主要是因为它们本质上是缺乏主动性的设备,缺少人类指引便无法产出吸引人的内容。鉴于此,版权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模型认定为作品的创作者;而应当认可,是那些通过一系列提示手段生成原创内容的人类,才是真正的创作者。

美国版权局持观点,即不论提示序列多么繁复,均无法为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提供充分保护,因为提示本身并不能起到“决定”或“控制”输出的作用。这种现象似乎揭示了人们对生成人工智能系统的“黑匣子”特性及其概率性质的不适应,他们将其类比为轮盘赌等依赖机会的机械装置。

许多人已经接受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存在。比如,有人已经创建了教授如何编写提示词的课程,同时,一个AI提示市场也应运而生,人们可以在那里购买他人的提示序列,并利用这些序列来创作自己的作品。如果这些技能无法对人工智能的输出进行有效控制,那么学习这些技能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即时序列不能决定人工智能输出,那又何必花钱购买它们呢?

此外,尽管美国版权局将提示视为“指导表达不受版权保护观念的指令”,然而,这些提示似乎与最初的计算机代码享有相同的版权资格。若人工智能提示本身拥有版权,而基于这些提示生成的内容却失去版权,这无疑显得颇为奇特。

人工智能技术的涌现为艺术与创意产业中人类生产力的提升提供了无限可能,这一趋势符合公众的利益。在此背景下,人类创作者借助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内容创作,并非是对版权的背叛,反而有助于实现版权的根本宗旨——推动科学和实用艺术的不断进步。

现行法律立场视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无权享有版权,但这一看法尚未形成坚实的共识。未来,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构或立法机关终将准许企业对人工智能所产出的作品实施版权保护,以防其被非法复制。

笔者认为,版权应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而非创作方法。

尽管如此,我国某法院却持有不同的观点。该法院裁决指出,一旦用户通过一系列提示对人工智能系统执行的操作展现出相当的创造性,那么用户便享有由此生成的图像的著作权。在美国,一个可能的中庸之道或许是采纳相近的立场,即在提示序列显现出足够的人类创造力的情况下,应准许用户对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拥有版权。

从机器替代到劳资重构:创意工作者的“工具人”危机

对人工智能作品拒绝赋予版权保护可能带来一个未曾预料的后果,即内容企业将不得不确保现有创意人员的职位和薪资待遇保持稳定。若无法对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进行有效保护,避免其被大规模复制,那么这些企业将丧失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所需内容的能力。因此,他们只得继续以高额薪酬聘请众多富有经验的创意人员,以持续产出内容。

内容创作者的充分就业与高收入并非版权制度的根本目标。面对内容产业应用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就业难题,我们有必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目前,人工智能所创造的内容与专业记者、编剧、视频制作者、摄影师、商业设计师等创意专业人士的作品相比,尚有差距。然而,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步向这一目标努力。工程师们将与这些传统内容创作者并肩合作,共同开发新型的内容制作系统。展望未来,这一新技术的成果有望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甚至超越现有水平,同时其成本却仅为后者的一小部分。

《Il Foglio》这家意大利媒体近期推出了一系列出版物,这些出版物主要依靠人工智能进行内容创作。然而,这些内容的质量不尽如人意,亟需人工编辑进行审核以确认是否存在不实信息。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形势的紧迫性。展望未来,记者们将有望借助人工智能的力量来辅助完成新闻报道。

正如众人所言,人工智能无法替代那些富有创造力的人才,然而,那些运用人工智能的创造力人才却有可能超越那些未能采纳此技术的同行。在内容企业与内容创作者之间新确立的条款与条件,并非由版权法所主导,而是由工作场所变革这一充满争议的领域内各方冲突的最终结果所决定。

这些即将到来的规划或许能够参考美国编剧协会与好莱坞制片公司于2023年签订的协议。在该协议中明确指出,人工智能系统将不会被认定为剧本的创作者,一旦编剧对由人工智能协助制作出的剧本草案进行修改,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全部报酬及相应的荣誉。

若对变革性人工智能的预期得以证实,未来工作中所遭遇的挑战以及人类创造力在全新工作环境中的角色,无疑将变得异常艰巨。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无公共或私营机构负责监管创造性工作性质这一重大变革。

在版权问题上,对政策制定者的指导作用有限。我们亟需探索新的机制,以减轻这种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带来的困扰,并确保这项革命性技术最终能以惠及我们所有人的方式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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