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涂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及处罚公告
要闻速递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 2022 年 9 月针对当涂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到了 2025 年 2 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如今予以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1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当涂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83635151F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173号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3日
经营范围包括:城镇自来水的生产,城镇自来水的供应,城镇自来水的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经营);给排水工程设施的咨询,给排水工程设施的施工,给排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经营);供水设备的供应,供水设备的安装,供水设备的运营;水处理的科研工作,水处理的开发工作,水处理的利用工作。
二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 年 9 月 23 日,本局的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供水服务相关情况展开了现场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他们发现当事人在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做出了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只能委托其进行建设的行为。2022 年 9 月 28 日,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期间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他们询问了有关人员,并且提取了相关文件、合同以及财务凭证等材料。
2024 年 12 月 23 日,本局把《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事实,还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以及依据。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
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中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并且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相关市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相关市场,指的是经营者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针对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都统称为商品)展开竞争的商品范畴以及地域范畴。在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是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地域市场则是马鞍山市当涂县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内。
本案中所涉及的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项目,均处于当事人所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服务范围之内。该区域内存在桶装水和瓶装水的供应。然而,在生产及日常生活中,它们难以普遍用于除居民饮用之外的其他方面,且商品的可替代性较弱。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服务有着高度依赖,这正是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基础。基于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被界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本案中,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生在特定地域,即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该范围的具体情况如下:东边以马芜高速公路为界;西边至陈焦圩大堤;南边达滨河路;北边到银黄路。(以下简称为“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当涂县建设委员会凭借当涂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当事人签订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从 2009 年 1 月 13 日起,授予当事人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提供城市供水服务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 30 年。除非当事人不具备供水能力或者不愿提供供水服务,否则不会再批准新建集中式供应自来水厂。目前该特许经营协议仍在执行。当事人是该区域内唯一的城市供水服务企业,拥有唯一经营者的地位。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上述区域内只能选择当事人来提供城市供水服务,不存在能够获取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所以,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被界定为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
当事人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当事人于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里,拥有支配地位。 当事人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备支配地位。
原当涂县建设委员会经当涂县人民政府授权,与当事人签订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有独家供水服务的权利,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仅存在当事人这一家城市供水企业。而当事人所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在该地域的市场份额为 100%。
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同时,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到本案调查终结的时候,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具备公用企业的性质,并且处于唯一经营者的地位。由于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以及其唯一经营者的地位,使得它具备了能够控制城镇公共供水与否的能力,也具备了控制如何供应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当事人由于公用企业本身所具备的自然垄断属性,导致其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具备不可替代、无可选择以及公益性等特点。所以,在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当中,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方面完全依赖当事人。

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难易情况。《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规定,经营城市供水有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大,难度高,成本收回周期长。这些特点使得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同类经营者难以进入。
(三)当事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当事人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二次供水设施除外)必须由其承揽。并且指定了施工公司来负责相关供水工程的施工。
经查,当事人自 2009 年成立后,在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时,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若要实现供水,就需依照当事人制定的接水业务流程来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到当事人的客服窗口提出开通居民生活用水接水申请,接着递交小区接水申请书以及户数统计清单等资料。在与当事人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之后,当事人会通过内部报装系统把申请接水项目资料流转至马鞍山市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即当事人的上级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的勘察设计室。市公司的设计室会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设计小区供水工程图纸,待开发商确认后,当事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承揽合同》或《委托承包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小区供水工程的全口径建设,这里面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小区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权利。客户报装业务会被受理。接着会核实是否欠水费以及是否存在违章用水的情况。然后会预约客户进行现场勘察。之后会设计客户的用水策划方案。再编制工程预算。接着通知客户确认用水策划方案和工程预算。客户缴纳工程款后开始工程施工。最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客户。只有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顺利接通供水。
并且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工作小区供水工程建设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材料费、施工费、监理费、设计费等,被打包计算。当事人依据马鞍山市原物价局印发的《关于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马价商〔2007〕80 号)规定的自来水建安价格标准进行测算。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测算结果向当事人结算支付费用。
当事人 2021 年度的销售额为 32073796.5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四
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以及施工这两项工作,应当委托那些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来承担,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工作、设计工作、施工工作以及监理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并且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上述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都没规定小区供水工程必须由特定单位来施工建设。当事人把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限定为只能由其承揽建设,这既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没有政策的依据,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当事人指出,马鞍山市原物价局在 2007 年 12 月向市公司印发了《关于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马价商〔2007〕80 号)。此通知成为其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依据。然而,该文件只是对市公司自来水建安价格标准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指定供水管网实际的施工建设单位。所以,它不能作为当事人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和依据。
五
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这种行为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损害,同时也对交易相对方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城市公共自来水要接水入户,需要借助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等设施。所以,相关工程施工是必不可少的。《城市供水条例》等规定表明,工程供水工程施工服务市场是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只要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都能够承担相应工程的建设。这些单位理应拥有进入当涂县原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施工服务的权利。然而,当事人的限定交易行为无疑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一)剥夺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承建小区供水工程。然而,当事人凭借其在提供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方面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把小区供水工程交给其进行建设,从而剥夺了开发企业自主选择交易相对方的权利。
(二)排除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当事人把在城市供水的市场支配地位拓展到了供水施工服务市场。这种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市场竞争,也排除了他们的竞争。它阻碍了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使得一些具备资质的合法经营者难以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展开竞争。进而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
六
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此规定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特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行为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且无正当理由。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若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第五十九条,在确定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工作,能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在调查期间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主动修改新建小区接水业务流程,还明确告知申请用户有自主选择供水施工服务单位的权利。为达到制止违法等目的,依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如下:一是制止违法;二是以罚促改;三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即:
没收了 665265.88 元的违法所得,还罚款 320737.97 元,两者合计为 986003.85 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然后到银行缴纳上述罚没款。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若不服本处罚决定,那么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六十日内,可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六个月内,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行政处罚不会停止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